斯德哥尔摩公约:斯德哥尔摩公约存在目的为了管制并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(POPs)造成的环境污染,目前的缔约国和政府组织有179个,是对于全球性化学污染有着实质抑制力量的公约。斯德哥尔摩公约将受列管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分类为三个附件清单(Annex)A、B、C:附件清单A中的化学物质必须被消除;附件清单B中的化学物质必须管制其生产和使用;附件清单C中的化学物质必须减少非刻意的排放。目前(2024年)这些附件清单中属于PFAS的项目:
件清单A(必须消除):PFOA、PFOA的盐类和相关化合物;PFHxS、PFHxS的盐类和相关化合物。
附件清单B(限制生产使用):PFOS、PFOS的盐类和PFOSF。
正在审核中:LC-PFCAs(长链PFCAs)、LC-PFCAs的盐类和相关化合物。
世界卫生组织:世界卫生组织正在编写其饮用水质指引(Guidelines for drinking-water quality),预计会加入PFOA和PFOS的饮用水中含量的建议安全限值。
美国:美国目前(2023年)仍缺乏能全面管控PFAS家族的联邦法律,现阶段可以说还在努力制定PFAS的饮用水标准、管控和污染防治对策。2024年2月底,美国食品药物管制局(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)宣布禁止添加任何PFAS的食品防油纸包材输入或是在美国境内贩售,此举算是先将PFAS可能进入人体的最大破口先堵上。
欧盟:现行的全欧盟共通法规中,与PFAS有关的部份仍然只规范特定PFAS物质,因为限制对象是超过10000种的PFAS物质,几乎囊括整个PFAS家族成员。
日本:日本目前(2023)将PFOS及其盐类、PFOA及其盐类、PFOSF列为第一类化学物质。其第一类化学物质的定义为:持久(persistent)、高度生物累积(bioaccumulative)、